


4月29日,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〉的实施意见》(苏发改规发〔2025〕2号)。
文件指出,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,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。
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管理的项目,可全额上网,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允许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转为集中式光伏电站。
利用高速公路边坡、高速高架路声屏障、园区道路、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,在遵循《办法》和《江苏省公路条例》《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》《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,依据国家要求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。
上网电量原则上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结算。
同时,针对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项目设置过渡期政策,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,避免市场波动。已在2025年5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,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,并原则上在2025年底前完成。
附件: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 关于贯彻落实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》的实施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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